4月30日,北京密云法院发布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年休假最多为 14天,低于法定标准,最终法院认定该规定无效,未安排的年休假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基本案情】2003 年 5 月,陶某入职某公司,2015 年 5 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的岗位为项目经理。工作期间,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假天数按照工作年限确定,但最多不超过 14 天。陶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显示其入职当年工作已满 20 年。2022 年 3 月,陶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陶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 2008 年至 2021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等。陶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陶某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显示陶某截止 2002 年 12 月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陶某于 2003年 5 月 12 日入职某公司,自 2008 年起每年可以享受 15 天年休假,但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每年年休假最多为 14天,该《员工手册》虽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且向陶某告知,但因其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现陶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每年 1 天共计 14 天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对应的每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有明确规定,其中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系从立法层面对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给予的底线保护,即使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年休假天数进行另外规定,也不应低于该标准,否则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该案中,某公司通过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年年休假最多为 14 天变相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对单位每年少安排的 1 天年休假按法定标准判令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人日报记者 张伟杰 通讯员 舒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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