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代替购买”
不少爱宠人士都有耳闻
近日,上海一起诉讼
所有想要领养的人提了个醒
免费领养≠免费免责
领养时一切都好
几个月后猫却丢了
2024年10月
上海的王女士
在救助平台上发布消息
两只打过疫苗、治过病的流浪猫
“亦菲”和“呼噜”需要找人领养

左为小猫“亦菲”,右为小猫“呼噜”
年轻小伙小杨
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
表达了强烈的领养意愿
双方顺利签订了
《伴侣动物领养协议》
协议中写明:两只小猫为无偿领养,领养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必须履行严格的饲养义务,尤其不能随意抛弃,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饲养,必须将小猫送还给送养人。若是宠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宠物遗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随意抛弃、虐待、虐杀宠物的行为,则需支付1万元违约金。
领养期间王女士经常线上询问小猫近况小杨也照常发来照片视频称小猫一直养在室内生活状态一切良好
直到2025年4月,小杨告诉王女士,因工作变动要合租,而新室友对猫毛严重过敏,自己是否可以再找个新的领养人。
王女士明确回复:若是无法继续饲养,就将小猫退回来,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000元。小杨便说自己再坚持两个月,同时继续找下家。
7月,王女士继续线上回访,小杨也正常发小猫的视频。
问题发生在8月28日,王女士要求小杨提供小猫实时视频,可王女士收到的却是一个月之前拍摄的旧视频。王女士觉得不对劲,坚持要求视频通话查看小猫现状。在王女士的反复追问下,小杨才说出了实情:小猫早就不见了。
原来,小杨6月就搬回了父母家,因家人反对养猫,小杨就私自买了个大笼子,把两只猫养在小区花园里。7月1日,笼子被人打开,两只小猫全部走失。
听闻此事,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赶到小区,花费1000元请来专业找猫人,只找回一只三花猫“亦菲”,起司猫“呼噜”再也没找到。找回的“亦菲”也得病了,带小猫去医院又额外花费了1608.6元。
法院:领养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王女士认为小杨的行为是弃养按协议应该赔2万元
小杨觉得委屈自己不是故意扔猫是别人放跑的更何况一只田园猫救助成本也就几百块赔偿2万元太高了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小杨的行为已经明确构成违约。
小杨擅自将小猫安置在小区花园,没按约定在室内饲养小猫,并且没有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小猫走失,违反了妥善照顾宠物的核心义务。
小杨隐瞒实情长达近两个月,错失寻找小猫的最佳时机,违反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小杨主观上仍有饲养小猫的意愿,并非恶意抛弃,因此不适用单只小猫赔偿1万元的违约条款。但其行为直接造成宠物遗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
法院强调,宠物是有生命的特殊个体,并非普通物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仅具有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更带有惩罚失信行为、守护生命尊严的意义,3000元的数额与救助方付出的时间、精力与实际费用相比,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流浪动物领养
免费≠免责
记者了解到
《刑法》中的遗弃罪
仅适用于人类不适用于动物
因此弃养宠物
目前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并不代表
弃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领养人不履行照顾义务、遗弃宠物,即构成违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动物防疫法》及多地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饲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违者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建议中,遗弃已经被明确列为虐待行为。
浦东法院这起案例也并非个例。近年来,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过类似判决。司法实践已经将公益领养协议界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赋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
法院提醒
领养人需注意,签订领养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勿盲目签字,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切实履行照顾义务。
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当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转自:上海法治报(记者 |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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