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来袭,海南三亚某小区内的一棵大树被吹倒,业主李某停在树下的一辆小轿车被砸中,造成车顶凹陷、天窗塌陷,车顶上的行李架及车内物品损坏。不久前,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这起林木折断、倾倒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未对树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承担三成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台风风险应有预见,自行承担七成损失责任。
案情:
台风天大树砸中小轿车,业主向物业索赔遭拒
2025年6月13日清晨,受台风“蝴蝶”影响,李某将一辆小轿车停放在三亚某小区F1停车场内。该区域未设置禁停标识。当天,该停车场内一棵约10米高的大树倾倒,砸中李某的车辆,造成车顶天窗玻璃塌陷、车顶严重凹陷,安装在车顶上的行李架严重损坏,行李架内物品泡水受损。
当天上午9时7分,物业公司告知李某车辆被砸中情况。李某得知此事时,物业人员未对车辆采取保护措施,已锯断了该倾倒大树的树枝。李某认为,物业人员锯断树枝的行为,对其车辆造成了二次伤害,车上多处有明显凹陷。
李某向物业公司交涉。索赔未果后,他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14157元(后变更为10000元)、行李架592元、行李架内物品45元,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
法院:
物业未尽防范义务担责30%,车主存在过错担责70%
庭审中,李某表示,物业公司未在台风来临前对树木进行修剪、加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物业人员锯断树枝时未采取保护措施,对车辆造成二次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当时台风中心风力达11级,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已在台风来临前通过楼栋信息栏、业主群、朋友圈发布提示,要求业主勿将车辆停放在大树下;涉案树木健康茁壮,无需修剪;李某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在树下,属于自陷风险,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林木的管理人,负有对树木进行日常修剪、加固等维护义务;虽然台风的来临具有一定不可预见性,但气象预报技术发达,台风来临前相关部门一般都会发布预警;物业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提前采取加固树木、设置警示标识等措施。该案中,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对涉案树木采取了必要的修剪、加固等防范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树木倾倒系台风天气直接造成,物业公司在台风来临前已通过多种方式提示业主勿将车辆停放在大树下;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台风天气的风险应有防范常识,在知晓预警信息后仍将车辆停放在大树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2025年11月5日,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3191.37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不可抗力不能一概免责,物业公司管理义务要落到实处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有的物业公司认为台风是自然灾害,因台风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该免责。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树木造成他人损害,法律先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
陈积祯表示,该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发布了提示,但未对树木进行修剪、加固。气象部门在该台风来临前已发布预警,属于可预见、可防范的气象灾害,物业公司有充足的时间采取修剪枯枝、支撑加固、设置警戒线等合理防范措施。物业公司未落实上述措施,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业主自身也负有注意义务。台风天气将车辆停放在大树下,风险显而易见。法院判决业主自行承担70%责任,是因为业主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陈积祯分析,台风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不等于免除管理人责任。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防范义务,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若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取全部合理必要措施,如提前对树木进行修剪、加固、设置警示、通知业主等,损害仍无法避免,方可免责;若管理人仅发布提示、未实际采取防范行动,则不能免责。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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