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当日,被告人伊某被依法执行刑罚。
2024年12月间,被告人艾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平台获取购买违禁视频人员信息,冒充警察身份拨打敲诈电话,实施犯罪行为。期间,被告人伊某主动向艾某提供手机、电话卡等工具协助犯罪。经查,艾某利用伊某提供的手机和电话卡,先后对37名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因被害人畏惧法律责任,被迫向艾某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1.84万余元。
2026年4月9日,该案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提供通讯工具协助作案,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月17日,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伊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伊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敲诈勒索,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更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遭遇此类敲诈勒索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相关证据,切勿私下转账,避免遭受二次损失。任何为他人犯罪提供工具、帮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共犯,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韩江涛 肯巴提·巴亚提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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