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畅言无拘束
“马甲”一披横着走
建群发布AI“遗照”
还直播连麦带节奏......
在粉丝群“含沙射影”辱骂他人
小红(化名)是某网络平台上的用户,并以直播为业,粉丝量60万人。小蓝(化名)也是该平台上的用户,因不满小红直播内容而心生芥蒂。2023年8月20日,小蓝使用平台账户组建了一个90人的粉丝群,在群内多次发布影射小红的负面言论,并使用小红肖像AI合成祭奠遗照。同时使用直播连麦等方式组织网友对小红实施网络攻击。发布的污化小红视频播放量达2.5万次。小红多次要求小蓝删除相关视频,停止侵权行为,无果后起诉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蓝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中,小蓝辩称,自己发布的视频、发表的言论未指明小红姓名,未直接丑化小红肖像,视频也都是打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行为人在网络上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辱骂他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足以让获取到辱骂信息的受众关联并指向到具体被辱骂对象,造成该特定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小蓝使用平台账户建立粉丝群,在群内多次发布负面言论,并使用AI合成祭奠遗照,能够让群内粉丝充分意识到负面言论和遗照指向的对象是小红。同时使用直播连麦等方式组织网友对小红实施网络攻击,也使不特定平台用户关联并指向到小红。另外,小蓝发布的污化视频虽然被打码,但是打码视频仍能够被网友意识到与小红具有高度的对应性。小蓝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小红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小蓝的不当行为给小红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对小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根据小蓝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蓝在其平台账户主页位置公开向小红赔礼道歉并置顶72小时以上,同时赔偿小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各类新媒体在给群众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公民个体公开发表言论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发表的言论应当尊重他人,不能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实际上,在网络中无论是以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辱骂他人,都有可能被相关知情、知晓内幕的网友关联并指向到被辱骂对象,在符合其他侵权要件的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因此,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合理、合法宣泄个人情绪,努力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营造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应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
转自:枣庄市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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