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号,尚志市居民王女士驾驶车辆与一辆出租车相撞。
尚志市居民 王女士:当天我是直行,出租车调头,我俩相撞了。
王女士的车辆损坏严重,全车气囊都出来了。王女士第一时间向平安保险公司报了险。
尚志市居民王女士:应该是六万多维修费,再加上车维修完的残值钱,维修完这车能卖,能卖八万多,他一共给我十四万多,他说有个共同朋友,我能再给你向保险公司多要点,大概也就十五万左右。
王女士与平安财险理赔人员沟通(现场录音王女士提供):王女士与平安财险理赔人员沟通:如果说七万多,七万多乘以0.85,加上这个算,大概是十五万左右,我这块不打0.85折,给你按0.9折或者0.95折算,大概就是十五万多左右。你就说这价了?对对。那不可能啊,我当时报的全损可不是这些钱啊,你交的时候咋没跟我说呢?我举个例子,咱必须以实际损失来。我全损就不是这个钱,当时我交保险你咋没按十五万算呢。举个例子,我车就一个保险杠坏了,我要走全损,那能走吗?那你们给我推的全损,那你就得按全损价啊。
平安保险给出的这个理赔金额,王女士不能接受,她说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而她参保时,保险公司评估的车损是208148.2元,所以必须按照这个价值赔付。
尚志市居民 王女士:我说那不行,因为保单是你们给我作价,我交的二十万零八千的保单,为什么给我十五万是什么意思,他也没说什么。
那么平安财险为什么做出赔付王女士15万元的结论,他们对此有什么说明?1月4号,记者联系了平安财险哈尔滨分公司尚志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要向上汇报,但是截至发稿前还没有给记者做出相关回复。1月5号,王女士给记者发来信息,说平安财险已经答应按照20万元对她进行赔付。
黑龙江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辛影:王女士的保单中,明确载明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8,148.2元,该数字并非是随意填写的,而是保险公司经评估后,与消费者共同确定的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格,这也是计算保费的唯一依据。其次,依据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若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了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进行了载明,损失发生时应该以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标准。本起纠纷中,保单中所载明的208,148.2元正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理应作为赔偿的首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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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客户端2025年9月22日报道,2023年6月,赵某为自有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确定为48万元,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2024年7月,赵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因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其车辆损失48万元。保险公司仅同意按事故时车辆实际价值30万元扣除残值9万元后赔付21万元,其辩称保险金额仅是赔偿上限,实际赔偿须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并提交鉴定报告称事故时该车市场价值仅为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该金额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对保险价值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按较高金额收取保费,理赔时却主张按低价值赔付,违背诚信原则。
法官刘新荣在判决中强调,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精算评估、车辆贬值预测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既在缔约时以高保额计收保费,又在出险后试图按低价值理赔,构成“高保低赔”,有违公平。最终,槐荫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保险金48万元,扣除车辆残值9万元,实际支付赵某39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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