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贷款买车,离婚时却要对方一起背债?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车贷因未用于共同生活、无配偶签字或追认,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2023年沙湾市居民万安(化名)、秦琪(化名)登记结婚,因工作原因二人长期两地分居,孩子出生后不久,秦琪发现丈夫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今年3月,秦琪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期间,万安同意离婚,但要求秦琪共同承担28万余元车贷。
沙湾市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万安贷款28万元购买了一辆价值32.5万元的汽车,贷款期限5年,车辆登记在万安名下,由其承担还款义务。除上述车辆及车辆贷款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任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万安购买车辆时双方已分居,秦琪无共同购买、共负债务的意思表示,车辆由万安独自占有并使用,秦琪也不要求分割该车辆已付的购车款。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许二人离婚,车贷由万安个人负担。万安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车辆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车辆贷款是万安在分居期间发生的个人债务,秦琪并未对该笔贷款签字确认,亦无事后对该笔款项追认的意思表示,故车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驳回万安的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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