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里,一群少年对着偷来的名酒兴奋不已;不久后,他们中的几人又来到邻县盗窃摩托车,最终落入法网。进入检察环节后,因年龄和犯罪情节不同,这起盗窃案中的9人面临不同的人生:3人被责令严加管教,2人被附条件不起诉,其余4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从量化评估到差异化处置,检察官如何在办案中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为误入歧途的少年点亮归途?

今年10月22日,检察官对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监督。
台球厅里的危险邀约
2024年7月10日,虽然已是凌晨,山西省泽州县的一家台球厅里仍然很喧闹。王某甲、黄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小马、小刘、小闫等9人正在玩台球,他们中最大的16岁。看似熟络的几人其实彼此还不认识,仅仅因为“朋友带朋友”就聚在了一起。
12岁的小闫是9人中唯一的女孩,她是张某乙的女朋友。大家玩得差不多时,张某乙提议“该工作了”,起哄中,众人一拍即合。第一次加入的小马、小刘、小闫并不知道这份“工作”是什么、意味着什么。
离开台球厅后,他们骑车来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打算通过随机拉拽车门试出未锁的车辆,伺机盗窃车内财物。
先后拉了数十辆车的车门后,这一晚他们“收获”满满:从一辆特斯拉内盗得两箱茅台酒、一箱汾酒;从一辆大众车内盗得一箱汾酒。由于一时无法销赃,他们将赃物藏匿在某小区地下室后各自散去。
回家后,一直在帮助其他人看管赃物的王某甲、黄某因心中害怕,主动向家长坦白了盗窃事实。家长随后带着他们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10日上午,为了避风头,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带着小马、小闫来到邻县陵川县。路上,常某觉得张某乙骑的摩托车很酷,于是提议再次作案。这个想法得到了其他5人的响应,他们开始在街头寻找目标。
很快,他们发现了两辆未上锁但也没插钥匙的摩托车。作案过程中,几人进行了分工: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研究“搭线打火”。由于摩托车无法启动,他们将车藏匿在胡同里,并联系维修人员试图破解启动装置。就在几人忙活解锁时,一个车主发现摩托车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录像锁定了几人的行踪,迅速将他们抓获。
2024年7月19日,泽州县公安局就张某甲、张某乙等9人在泽州县境内“拉车门”盗窃案进行刑事立案。8月7日,陵川县公安局将张某甲等6人盗窃摩托车案件线索移送泽州县公安局并案处理。
警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张某乙、王某乙和常某在2024年7月7日,曾在陵川县以相同手法盗窃两辆自行车和一辆摩托车。经鉴定,三起案件涉案价值达4万余元。
同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以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羁押必要性的审慎考量
审查案件后,该院办案检察官陷入深思:涉案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处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应予以严厉惩罚还是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承办检察官从案件性质、罪后表现、个人情况等方面,对作案三次的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和作案两次的张某甲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显示,4人属于低风险人群,其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挽救空间,且他们的家庭都具备监护条件,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挽救。
综合全案,办案检察官认为已查清该案事实,涉案证据已基本固定,不存在串供风险,对4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遂于2024年8月30日对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与未满14周岁的小刘、小闫、小马三人交流时,检察官注意到,这三个孩子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尤其是小马提到“我不满十四周岁又不负刑事责任”,这让检察官感到忧心。
为及时纠正三人不良行为,防止三人滑向犯罪深渊,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同时对三人开展法治教育,让他们明白盗窃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
差异化处理彰显司法智慧
“他们拉车门时我们不在现场,我们就在路边等着,什么都不知道,我们没有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王某甲辩解。面对这样的情况,办案检察官察微析疑,还原案件真相。
经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黄某、王某甲没有直接实施“拉车门”行为,但他们负责在路边看管赃物,事后还协助转运并参与销赃。有两处关键事实证实了他们的主观明知:一是盗窃行为发生在凌晨,二人对此时段转运不明物品的不合理性应具备判断力;二是同伙曾明确告知“看好东西,我们再去拉一圈车门”,结合后续协助销赃行为,足以证实其知情。
掌握这些证据后,检察官向二人释法:“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只有直接实施盗窃才构成犯罪。明知他人盗窃仍提供望风、看管、转运赃物等协助行为的,同样属于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检察官的耐心教育下,黄某、王某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3月21日,经综合考量,该院拟对在家人引导下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的黄某、王某甲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遂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听证员、律师等参与。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该院对二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并对二人进行集中训诫。同时,检察机关与社工组织合作,为其制定个性化帮教计划,积极开展管护帮教。
在黄某、王某甲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官多次与二人沟通,组织他们观看普法视频、参加志愿服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考验期满后,根据社工组织的评估结果,以及黄某、王某甲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今年9月26日,检察官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不起诉档案予以封存。
而对于多次参与盗窃、犯罪情节较重的张某乙等4人,检察机关坚持当严则严原则,于今年3月依法对4人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调查显示,张某甲曾于2024年3月辍学,案发后已返校就读,表现良好,无抽烟、赌博等不良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6月26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王某乙、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承办检察官进行了集中指导。家长均表示意识到自己在家庭监管上的不足,之后一定会多多关心孩子,让其规范自身言行,不再触犯法律。
亲情缺位把他们推向不良“朋友圈”
在该案中,9人虽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但其家庭背景、涉案程度及事后表现呈现出明显差异。根据其年龄、犯罪情节、家庭介入程度及行为特征,可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低龄、情节轻微的初犯。小马、小闫、小刘三人作案时均未满14周岁,行为表现出随意性和懵懂特征。因此,三人均被责令由家长严加管教,显示出法律对低龄初犯的教育与矫正倾向。
第二类:家庭及时介入、情节较轻的参与者,王某甲与黄某属于此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协助、望风等角色,且仅参与一次盗窃。案发后,二人的家长高度重视,主动与孩子沟通并引导其自首,孩子也表现出明显的悔意与惧怕心理。这表明,有效的家庭介入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延续,并促进后续的司法配合与改正态度。
第三类:家庭功能失调、犯罪情节较重的屡教不改者。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4人来自存在严重问题的家庭环境,且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较重、盗窃次数多、涉案金额大。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在此系列盗窃中发挥作用较大,犯罪情节较重。张某甲虽盗窃次数少,但因其母亲早逝,父亲长期缺位,自幼辗转于姑姑与奶奶之间,缺乏稳定家庭环境。张某乙成长于单亲家庭,与父亲沟通甚少,长期缺乏母爱。王某乙一岁时生父去世、母亲改嫁,他与患精神疾病的母亲和忙于工作的继父生活,家庭沟通氛围差。常某虽父母健在,但因父母长期分居、感情不和,主要由奶奶抚养,父母批评多而支持少。
这些少年多数在亲情陪伴与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显著缺失,成长过程中主要依赖年迈的祖辈,普遍缺乏鼓励、关注与肯定,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不足。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认知局限。处于青春期,社会经验不足,对行为后果预估能力尚不成熟;二是情感支持系统薄弱。家庭关注与情感支持匮乏,导致对同伴认同感的需求增强,易在群体中受他人影响。值得注意的是,9人通过“朋友带朋友”的方式形成作案群体。这种松散又带有同伴压力的联结方式,进一步凸显了在亲情缺位的背景下,青少年转向对同伴寻求认同,并在不良交往中逐渐陷入犯罪的风险;三是家庭监管与引导缺位。王某乙、张某甲等人的家庭监管明显缺失。相比之下,王某甲、黄某的家庭能够在事发后积极沟通并引导孩子主动承担责任,体现出家庭介入的积极影响。
如今,除了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入监服刑,其余6人的人生已重回正轨,他们中绝大多数又回到了学校继续读书。
作者:车晨星 董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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