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九派新闻 从上海高院获悉: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营钟表维修的A公司(“三联”“申亨得利” 商标权人)及其分公司B公司,起诉 C、D店铺运营主体股东李某、郑某及团购平台,涉案侵权行为包括商标近似使用、虚假宣传及篡改电话引流,案件判决已生效。
经查,C、D 店铺在团购平台经营期间,均使用与A 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 “三联”“亨得利”“享得利” 等标识,且 C 店铺通过平台报错机制,将 A 公司店铺联系电话篡改为本店号码,客服接听消费者来电时,谎称 A 公司已停服并引导至自家店铺。
A、B 公司认为两店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店铺运营主体已注销,诉请李某、郑某及平台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67040 元。
法院审理认定,C 店铺使用 “三联” 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C、D 店铺使用近似 “亨得利” 标识构成商标侵权;C 店铺篡改电话引流的行为,截取原告商业机会、误导消费者,属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C店铺经营主体唯一股东李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D店铺经营主体唯一股东郑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李某、郑某共同赔偿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67040元。
转自: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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