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大邑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醉驾后逃逸,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案件。
2024年10月,杨某无证且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邓某等人行至大邑县某路段时,遇民警设卡检查。他们不但没有减速停车、配合检查,反倒是一脚油门、加速逃逸,将民警拖行数百米。副驾驶位的邓某用手脚推搡、蹬踏民警,试图将其踹下车。民警松手后,杨某仍驾车逃逸,先与公路左侧护栏相撞,又在视线受阻时以104-112km/h的速度继续逃逸,期间多次逆行,最终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一人轻微伤、多车严重受损。
经鉴定,杨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遇民警例行检查时,强行驾车逃逸,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杨某系累犯,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邓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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