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邻里间的好心搭载,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车祸,一次“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一纸“不起诉”的检察决定书。情理与法理如何平衡?司法如何守护邻里互助的善心?
11月13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法办理的“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给出了答案。
善意相助
途遇意外酿惨剧
2024年5月31日7时许,家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的杨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驾驶二轮电动车,准备前往临沂市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本村路口,她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时年6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还搭载着另一位村民张某某(时年64岁),他们也要前往同一地点参加葬礼。
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杨某某担心他驾车载人存在一定风险,出于安全考虑和邻里互助之情,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一同前往。她特意返回家中,将自己的二轮电动车换成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机动车),随后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车斗内)一同前往目的地。
然而,当车辆行驶至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多发脑挫伤并脑裂伤及多处骨折,入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
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姜某某分别达成和解。
检警协作
破解证据难题
案件移送到兰山区检察院后,面临一个证据难题:被害人张某某的遗体已火化,无法进行尸检鉴定以确定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确切因果关系及伤情等级。兰山区检察院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基于无法尸检的客观情况,检察机关审慎研判后,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重点围绕张某某死亡前伤情等级、与本次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固定证据。
侦查机关根据会商意见,调取了抢救病历、诊断证明、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鉴定部门出具专业分析意见。最终,依法确认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依法不诉
传递司法温度
为了更全面地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处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兰山区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人员、村民代表等人参与听证。
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杨某某释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对杨某某进行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予以肯定。
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兰山区检察院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对他人给予友善互助的过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延伸治理
筑牢乡村安全防线
案件办理并非终点,源头防范同样重要。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货载人、无证驾驶等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山区检察院协同交警部门开展了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劝阻、查处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理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作者:汪银平 张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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