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租车抵押”诈骗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赵某、钱某因虚构事实骗财,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并追责。此案再次警示公众警惕租赁抵押陷阱,坚守合规交易底线。
被告人赵某与钱某经协商,共同从租车公司租赁一辆汽车,签订租赁合同且仅支付首日租金,二人最初计划用租赁车辆赎回赵某此前抵押在孙某处的私家车。
然而,孙某以“车辆手续存疑、非本人所有”为由,拒绝接受该租赁车辆,随后将二人介绍给李某。李某在未核实行驶证等关键证件的情况下,与赵某、钱某商定以租赁车辆抵押借款3万余元。
赵某分得钱款后,向钱某转付部分钱款,剩余款项用于赎回自身抵押的私家车,后续李某还将租赁车辆内的GPS装置拆除。
经价格认定,涉案抵押车辆价值达人民币1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租赁车辆归本人所有”的事实,骗取李某财物,涉案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需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下一步,法院将持续加大对各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普法,引导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认清诈骗陷阱,强化法律敬畏之心,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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