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不少人选择游泳消暑
有些人甚至前往
江河湖泊、水库等地野泳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苗某邀约被告杨某、龚某前往某水库游泳。
苗某在未“热身”且未佩戴泳具的情况下,率先独自下水游向水库中央。不久,苗某发出求救信号。听到呼救,杨某立即戴上游泳圈下水救援,龚某则向现场其他人求助,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然而,救助未能成功,苗某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邀约他人前往案涉水库游泳,其作为成年人,具有对事物的基本判断力和自身保护能力,应当知道水库并非专业游泳场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但其无视水库边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未穿戴泳具或救生设备的情况下甘冒风险,独自下水游泳,置自身于危险境地,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行人员接到求救信号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虽未能救助成功,但并无明显过错。
苗某不幸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故,其家属要求被告杨某、龚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40余万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被告自愿支付3万元补助款予以确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暑期是溺水事故多发期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特别是未成年人
切勿随意在野外游泳
以免发生意外
综合定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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