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林宗汶)关于酒驾,网络上流传着一种自作聪明的“妙招”:酒驾被查别慌张,当场再喝几口酒,就无法确认你开车时喝没喝酒,从而逃避处罚。这种脑洞大开的方法真的可行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2025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赖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中路福建省老年医院路段时,发现前方交警正在设置卡点开展酒驾检查工作,遂驾车从辅道冲撞关卡,沿公益路逆向行驶意欲逃跑,直至与正向行驶的车辆相遇才被迫停车,被赶到的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赖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从车辆后备箱取出一瓶白酒,故意当场饮酒,且现场拒不配合交警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后被告人赖某被交警带至福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抽血。被告人赖某虽配合抽血,但拒绝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经鉴定,被告人赖某血样的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赖某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赖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拦截后当场饮酒,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检测,以为当场喝酒耍赖就能影响检测结果,最终不仅以其再次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还被认定为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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