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公司要求与其关联公司“换签合同”,
后被解除劳动关系,
原本该连续计算的工龄也没了,
这是怎么回事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4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
2022年2月28日,王某应公司的换签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王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同日,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某技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4年2月29日,该技术公司以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表示王某曾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拒绝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
王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该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原用人单位的换签要求下,劳动者为继续获取工作岗位而作出。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只是明确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其劳动报酬已经结清,并在用人单位无违法情形下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不应将连续工作年限一并抹除。
一审法院判决该技术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将王某在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该技术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技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规制了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不诚信行为,不支持用人单位以‘换签合同’方式规避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行为。”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被随意扩大解释,以防止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并等为由滥用解除权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在换签等特定情境下签订的权利放弃协议,不应被简单认定为对其所有权利的放弃。
实践中,一些关联企业试图通过混同用工的“猫腻”模糊劳动关系,规避履行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义务,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例中,劳动者遭遇了工资被拆分、工资计算标准被降低。
工资“拆”着发降低计算标准
2019年5月,汪某入职某建材公司。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数月份由该建材公司与某门窗公司于同一天分别支付固定金额的工资,少数月份由该建材公司单独发放。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交叉。
2023年8月5日,汪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因工伤保险待遇未足额支付,汪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汪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936.7元等。
建材公司认为,应以其发放给汪某的工资作为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该建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大部分工作期间,建材公司与门窗公司在同一天分别支付固定金额款项,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有交叉,存在关联,建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对汪某的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有高度可能性,遂认定建材公司按照两公司每月合计支付的工资核算汪某的平均工资,并判决由该建材公司向汪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936.7元等。
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朱东说,通过“换签合同”抹除工作年限,剥夺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及经济补偿权益,抑或拆分工资降低基数,影响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核算,本质是借主体分离规避法律责任。
“建议细化关联企业责任,加强监管,降低劳动者维权举证难度。开展专项普法,提示劳动者关注合同主体与工资流水一致性。”重庆市人大代表、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律师说,关联企业用工乱象是对劳动关系实质公平的破坏,需通过立法完善、监管强化与维权优化形成“组合拳”。
工人日报 记者 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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