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我去说这个钱
一定要说这个钱是我的
是我卖房子的
一定这样说”
30万现金被抢?警方拦截
2024年12月13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一名姓龚的女士称自己刚从银行取出的30万元现金被抢走,嫌疑人目前已经驾车逃离。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
按照龚女士提供的信息,驾车抢劫她的正是自己的熟人张某,按照路面监控等信息,警方很快将张某驾驶的车辆截停。通过对车辆的搜查,办案人员很快找到了龚女士所说的30万元现金。面对此情形,司机张某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邹某却一问三不知。
报案人疑似遭遇诈骗,被紧急止付
龚女士称,30万是卖房的钱,临近过年,她为了安全就让老乡张某开车带她前往银行,但是取款后,张某称自己和朋友要先去办点事情,让她先下车。龚女士说出于信任,下车的时候并没有拿着30万元现金,十几分钟过去,张某没有按约定回来,她才报案。
民警听完龚女士陈述后认为,龚女士描述自己现金被抢劫的过程中,很多细节并不符合常理,怀疑她有可能是诈骗受害者,这笔钱的来源也可能存在问题。
民警一方面向龚女士了解更多案件的情况,另一方面对车上的两人展开审讯。经查,他们并不是龚女士所说的熟人,司机张某和坐副驾驶位置的邹某都是案发前几天才从外地乘坐飞机来到的浙江。
邹某和张某的聊天信息中显示,他们几天前受一个电信诈骗团伙指派,前往浙江瑞安找龚女士取现金。
警方初步认定,龚女士应该是被骗了。对方派出的司机张某和所谓的安保邹某是洗钱团伙的成员,嫌疑人利用龚女士进行洗钱犯罪。从证据看,此案作案手法与当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相似,即骗被害人取出现金等贵重财物,交由车手转移。
案发当天,警方将30万元存进龚女士的银行账户,并做好了止付的设置。
做30万流水能得200万?
取钱途中遭遇“黑吃黑”
审讯中,司机张某向警方称,他认为涉案30万元并非龚女士所有。与此同时警方发现,龚女士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伪造的。她从银行卡取出的30万元现金实际来自江苏无锡的潘先生,而潘先生最近没有购置房屋的行为。
案发第二天,江苏警方也转来线索,当地的潘先生确实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骗了上百万,其中一部分钱就打给了龚女士。民警分析,报案的龚女士并不是受害者,有可能也是进行洗钱的嫌疑人。
眼见实在瞒不住了,龚女士向警方说出实情。她表示,几天之前,一个在微信上很久没见面的朋友突然向龚女士介绍,说国家现在正在加大力度扶贫,可以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过一下银行流水就能拿到200多万扶贫款。龚女士感觉这样的做法不会产生什么损失,也就答应了。
据她回忆,自己在微信上添加了所谓的国家扶贫基金工作人员。后期,对方告诉她申请已经通过,会安排人协助她做银行流水,她只要配合从银行卡上转出30万,再送到某地,就可以等着领钱。
然而案发当天,在接应龚女士的车上,张某与邹某临时起意私吞30万元现金。他们并未按照约定和上线对接,而是突然告知龚女士,取钱一事已被警方发现,需分头行动。龚女士下车后,他们带着现金逃走,上演了出“黑吃黑”戏码。龚女士等待十几分钟后察觉异常,便向微信上指挥取钱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随后按其指示报警。
直到30万元被找回来的时候,龚女士才得知承诺给自己200多万扶贫基金是诈骗集团的话术,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取现。
经审讯,被骗入局的并非龚女士一人。协助她取钱的司机张某和负责安保的邹某表示,自己过来帮电信诈骗团伙取钱,也是从被骗开始的。
2025年1月,张某与邹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龚女士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30万元为何转入龚女士账户
瑞安警方找到了汇款给龚女士账户的潘先生。潘先生称,这钱并不是打给龚女士的,而是打给他女朋友小艾的。
2024年10月,潘先生在网上认识了小艾。在潘先生印象当中,小艾对股票有着独到见解,分析股票很专业。
经过一个月交流,小艾开始给潘先生推荐股票,她每次都会准确说出买入时机和卖出价位,几次下来潘先生跟着小艾赚了不少钱。
按潘先生所说,那段时间,他每天都在跟小艾聊天,两个人感情与日俱增。后来有一次,小艾告诉潘先生,她得到了非常准确的股票信息,需要用特定账户进行买卖。此时,潘先生已经对小艾深信不疑,毫不犹豫把钱打入小艾提供的账户。
潘先生除了将自己的积蓄全部转给小艾提供的账户,还在银行多次贷款,其中就有30万元,转给了小艾指定的账户中,而那个账户正是龚女士名下的银行卡。
目前龚女士账户上的30万元已经返还给了潘先生,案件由江苏、浙江两地相关单位继续侦办。经过调查龚女士的微信,跟她提起扶贫基金的“好友”也是骗子伪装的。他们非法获得了龚女士的个人信息后,以好友身份骗取龚女士信任,进而诱骗她参与到洗钱犯罪中。
普法时间
Q1:
如果按龚女士所说,她从银行取了30万,雇了张某给自己开车,结果中途张某把她骗下车,拿着钱跑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是算盗窃还是算抢劫呢?
A1:
如果是这种情况,司机张某的行为将涉嫌盗窃罪。因为尽管龚女士是被骗下车的,张某拿到钱这种行为的形式上,似乎也不是秘密窃取,但是龚女士没有交付的行为,也没有交付的意思表示。只不过因为龚女士被骗下车之后,她对这30万的实际控制力减弱,所以司机张某可以趁机非法占有这笔钱,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如果这种情况属实的话,应当是涉嫌盗窃罪。
Q2:
警方根据证据初步判断,龚女士是一名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她从银行把自己的钱取出来交给了犯罪嫌疑人。你怎么看警方的这种判断呢?
A2:
从外观上看,龚女士的行为表现符合诈骗被害人的一些特征,比如说她去大额取现,但是这些现金的来源和用途说不清楚。她把自己的钱交给陌生人,但是为什么以及具体的过程,她说的内容也是漏洞百出。所以完全符合通常我们看到的,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被深度洗脑,只相信犯罪分子的说辞,不相信警察的劝阻的情况。所以警方出于保护她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对她进行了保护性的止付。
Q3: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最后发现龚女士这30万元不是她自己的,是另外一笔电诈的钱款转到她的名下,她帮着取了出来,如果是这样的话,龚女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A3:
最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就是诈骗分子利用普通人做工具,去实施诈骗或者是转移资产。那么像这些所谓的工具人,他们一方面既是诈骗得以实施完成的一部分,有可能涉嫌犯罪,另外一方面他们被蒙蔽,有可能也蒙受了经济损失,是诈骗的被害人。本案中,龚女士取出来的30万现金,是诈骗案件的赃款,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龚女士对此知情,和诈骗分子有通谋,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她将是诈骗的共犯,涉嫌诈骗罪;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她不知道具体这30万是通过什么样的犯罪,具体的犯罪过程手法她不知道,她只是知道这30万,是一些违法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然后把它取现转移的,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Q4:
警方找到潘先生的时候,他说,之所以会上当受骗,是因为这些电诈分子提供的这些股票涨跌的信息非常准确,那么电诈分子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A4:
在诈骗犯罪当中,骗子所谓的精准预测股票的走势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就是一个虚假的网站,一些虚假的App,犯罪分子都可以在后台操作,随意更改;第二种情况,就是真实的股票交易情况,加上境外的一些编造的虚假的股票交易情况,真假结合,发布所谓的预测分析。第三种情况就是完全真实的大盘、完全真实的股票交易情况,然后采取广泛撒网、选择性反馈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针对大量的诈骗对象分为两组,一组预测涨,一组预测跌,然后对于预测准了的那一组再分为两部分。本案当中的潘先生,就是经过这种多次分组预测之后剩下来的那些,每一次都预测准确的那一部分。所以从潘先生的眼光来看每一次对方都已经准确预测了,确实是很懂行或者是有内幕消息,所以对犯罪分子完全丧失了警惕防备心理。
Q5: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像潘先生这样的人是很多的,他们总觉得自己见多识广,警惕性很高,是不容易上当受骗的,但是最后结果是这样的,您怎么看待他们这种心理呢?
A5:
现在的诈骗犯罪之所以欺骗性比较强,就是他们用一些比如说App、网站或者用一些话术,营造出一种很生动具体的生活场景,针对的是特定类型的消费行为、生活习惯或者是心理需求,总有一个相对应的一种骗局或者一种诈骗类型。我想说的是诈骗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我们是什么性别、什么职业、什么专业、什么受教育程度、什么样的认知水平都要有防范之心,涉及到财物交涉的问题都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和谨慎。
Q6:
龚女士说,自己先是被微信上的朋友骗去申请所谓的扶贫基金,又被所谓的工作人员忽悠着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最后沦为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了。那么如何避免沦为这种洗钱的工具人呢?
A6:
想要防范这种情况发生,从个人的角度来讲,最主要的还是一定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这些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等等信息。对于政府来说,想要防止这类案件再次发生,一方面要加强数据安全的责任管理,很多企业机构因为业务的原因,或者是履职的原因,获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那么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这些数据安全;另外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或者是贩卖。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可疑的报案人》
记者 | 孙铭菲 郭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