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长都会给孩子报一些文体类的培训班,如果孩子上课时受了伤,孩子所在的培训机构要担责吗?这不11岁的女孩在花滑培训中摔倒造成骨折,但是培训公司以“自甘风险”原则作为抗辩理由拒绝赔偿,什么是“自甘风险”?“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11岁的乐乐在练习花滑考级动作时,一个跳跃后摔倒,这一摔疼得乐乐无法起身。教练员发现后先是上前询问,但不久后转身离开。见乐乐仍坐在原地,教练员再次返回查看情况,并将乐乐搀扶出冰面。

根据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乐乐的大腿右侧部位发生骨折,这不仅让乐乐饱受身体疼痛,精神也大受打击。家长认为,教练在前一天就知道女儿腿疼的情况下并未调整训练计划,且事发后没有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和失误,应对女儿的骨折负责。随后,乐乐的父母将培训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教练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余元。

三被告都以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案情与“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情形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本案并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自然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且在活动期间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该规定未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文体活动的培训和学习阶段。对于像花样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如果在培训、学习阶段就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除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显然不利于学员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相关运动的发展。
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在事发前的培训管理,事后采取措施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在学员和教练员的微信对话群中注意到,教练员为了保障学员的训练质量,并不提倡甚至是不允许学员在训练过程中佩戴护具,这就导致一旦学员摔倒,受伤的概率就会有所增加。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乐乐家长明知花滑是高风险运动,在乐乐有伤情况下仍然参加培训,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应该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结合花样滑冰运动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原告训练的整体过程和事发前的自身身体情况等,法院最终认定培训公司应承担80%的侵权责任。
记者:郭晶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