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自觉无恙选择“私了”,过后却因伤势恶化死亡,死者家属能要求赔偿吗?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周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昌平区某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周某从后方超越赵某时两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后双方自行协商“私了”,周某向赵某支付1000元和解金。次日,周某房东发现其身体不适将其送医,后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突然去世,让家属怀疑是交通事故所致,将赵某诉至昌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94万元,并要求赵某按照30%比例赔偿,赔偿金额为58万元。 赵某辩称,交通事故系周某加速超车所致,周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周某在交通事故后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驶离,状态良好,说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即使其死亡存在交通事故因素,也系周某自身延误治疗所致,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就诊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死亡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损伤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故对赵某主张交通事故与周某死亡不必然发生关联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并超速,使自身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逆向行驶并超速,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周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已出现受伤的情况下,未及时就医或寻求治疗,一定程度上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周某家属主张的194万元,认定赵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负80%的责任。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38万余元。(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