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英(化名)将前儿媳张敏(化名)诉至法院,诉求张敏向她支付5万余元“带孙费”,法官支持了这一诉求,因为父母有能力抚养孩子时,祖父母对孙子女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居民王大伟(化名)与张敏协议离婚,约定由王大伟抚养4岁的孩子小王,张敏无需支付抚养费。2019年12月,王大伟因车祸不幸去世,小王无人照顾。当时,张敏已经再婚,加之她和王大伟离婚时闹得不愉快,赵英决定独自将孙子小王抚养长大。
然而,随着小王的成长,教育、医疗、生活等各项开支逐年增长,靠退休金抚养孙子的赵英逐渐感到经济压力大。今年2月,她走进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托里法庭寻求帮助,法官了解情况后与属地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八十三团司法所沟通,由司法行政部门为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主张“带孙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改变,离婚协议不能免除父母一方的法定抚养义务。
博乐垦区法院托里法庭受理此案后认为,张敏有能力抚养孩子,也应当承担这一法定义务。赵英作为孩子的奶奶,实际上代张敏承担了抚养义务,因此她有权向张敏主张垫付的抚养费用。
法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此案调解更好,遂耐心向张敏和赵英释法,特别是向张敏解释前婆婆主张“带孙费”的法律依据,并从道德层面劝她认识到在自身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前提下,“隔代抚养”更多是情分而非法定义务。
为了抚养孩子,赵英的晚年过得很辛苦,看到自己离异时的幼子已成长为翩翩少年,张敏诚心感谢赵英对孩子的付出,当场给其支付2万元。
在法官的主持下,张敏与赵英达成和解,张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月探视孩子一次,与孩子共同生活2天。
在此基础上,法官及时向张敏、赵英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促两人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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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李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