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原告处从事体能训练教练兼职,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关系。一般来说,只有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要求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仅系兼职从事教练工作的在校大学生,其知识储备、专业能力和从业经历并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这一工作任务的要求,原告应当充分考量被告是否有能力参与投标项目,且招投标项目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不可将未中标这一结果归咎于被告。所谓赔偿书虽系被告出具,但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现用人单位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姑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作者:丁春雷 苏州姑苏法院金阊法庭
脚本、漫画:侍 艺 苏州姑苏法院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