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 □方官林)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商平台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推出“仅退款”规则。然而,有些消费者为了钻空子无偿占有商家的货物,在商家同意“仅退款”后却不退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 11月 18 日,被告吴月月(化名)通过原告周星星(化名)所在A平台网店购买1双休闲鞋,并支付货款 385元。被告签收快递后,以鞋子开胶、货物有瑕疪为由向A平台申请“仅退款”。被告在成功收取平台退回的385元鞋价款后,却未将运动休闲鞋退给原告。2024年3月14日,原告向桂平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85元,支付原告店铺损失费、律师咨询费、调档费 、打印费、快递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桂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不仅存在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收取A平台退回的购买运动休闲鞋价款 385元后,理应将买卖标的物即运动休闲鞋退回原告。被告一直未退回运动休闲鞋的行为,应视为已接收买卖标的物,应当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 385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店铺遭受损失且支付了律师咨询费、调档费、打印费、快递费等费用,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动休闲鞋货款38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仅退款”是电商平台为更好服务消费者开通的退款“绿色通道”,但“仅退款”服务模式需要买卖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平台交易规则。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给商家,切忌因小利丧失信誉,警惕“仅退款”变成“多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