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姚某系河南某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B物流公司,后在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任平板拖车驾驶员。姚某在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基地其本人居住的宿舍内休息时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救治,当天医院宣布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A劳务公司随即向人社部门提出姚某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因姚某家属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后经当地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姚某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本案中的死者姚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争议,但姚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姚某在基地出勤期间,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基地宿舍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人社部门认定姚某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饭,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突发疾病,姚某系在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突发疾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所以,本案中姚某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工伤。
转自: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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