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假借交往之名行骗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11年。
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乌某谎称离异单身,从事外贸工作,先后与5名女性相识。与她们交往期间,乌某以多种理由骗取5人财产共89万余元,之后挥霍一空。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以乌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4年10月,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法院一审认为,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乌某于2019年因盗窃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此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24年11月,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4年12月,乌某上诉至伊犁州分院,称一审法院认定的5个案件事实中,一笔为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且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伊犁州分院二审认为,乌某所述借款一案中,其虽出具借条,但这并非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害人是因乌某塑造虚假身份导致错误判断,向其借款,故乌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2月7日,伊犁州分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扎毕达·托合坦 阿尔星·克孜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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