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既没有配偶、子女
也没有兄弟姐妹
父母已经离世
那他身后的遗产
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独身女子病逝
9名旁系亲属要求分遗产
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不菲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价值400余万元,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时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杜春龙法官介绍,赵女士的爷爷奶奶、外婆外公都早于她去世,所以赵女士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上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产收归国家
9人继承110万遗产
赵女士无法定继承人且生前也未订立遗嘱。在她过世后,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赵女士的全部遗产,这里面包括赵女士父亲一边的叔叔、姑姑共5人,赵女士母亲一边的舅和姨共4人。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走访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赵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
赵女士舅姨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原被告虽然是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旁系亲属,但却是赵女士生前身后能依靠的不二人选,是对被继承人帮扶较多的人,原被告双方实际上都有适当分得或者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法官释法
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适当遗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龙解释,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杜春龙法官介绍,由于赵女士生前是独自居住,根据扶养的程度来看,并没有达到完全意义上的依靠某一名亲属生活的程度,所以将遗产中的相对较少的部分,如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由赵女士的亲属来继承,而赵女士的房屋则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官介绍,法律规定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在国家层面来说,需要有一个部门接管这项事务,我们国家由民政部门来管理公益事业,所以本案的房屋收归由民政局管理了。
有人提出,
对于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
孤寡独身人士,
去世后的遗产能不能
尽可能由他们的旁系亲属继承,
不收归国有?
杜春龙法官介绍,可以理解公众的心情,但是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目前法律规定的赡养扶养的义务与遗产的继承权利是相对的,只有尽到了赡养扶养的义务才有权利继承。法律规定赡养扶养的主体也是仅限于有血缘关系,或者说是有婚姻关系的主体之间,如果说随意扩大被继承的范围,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法官提示
独居老人最好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避免后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或者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
立遗嘱的时候也可以同时附上相关的条件,比如要求接受遗产的人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如果说接受遗产的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可以撤销他继承遗产的资格。
新闻坊综合话匣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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