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交友逐渐成为大家日常生活的一种方式。不少人通过网络牵线搭桥觅得知音、寻得真爱。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9年,小越与小倩在网络直播间相识,之后两人相谈甚欢,并偶有见面,很快便发展为恋爱关系。此后的某天,小倩以需要急用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便向其转账20万元并备注表明该款为借款。随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
2023年起,小越开始多次在微信中向小倩催要钱款,但小倩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愿还款。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无果后便将小倩诉至湘阴法院。经查明,根据原告小越提供的转账凭证,在交往期间小越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多次向小倩转款。其中,通过银行转账97笔,共计转款315.5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68笔,共计转款65.2万余元,共计380.68万元。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无借条等有效债权凭证佐证,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有如“我一定会还的,慢慢给你还”等通过微信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几次向原告转款的行为。这些意思虽未明确表达借钱的意愿,但上述信息发生在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之时,可以理解为原告、被告都知道钱款不是无偿赠与。
在不足两年时间里,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向被告转账近160笔,钱款达300多万元,若认定案涉款项均为原告向被告的赠与,显然有失公允。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之外的法律关系。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
原告在春节、中秋、情人节等节日支付给被告的19.57万元,根据转账备注及两人聊天记录,可表明原告是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另原被告系情侣关系,若原告向被告转款全部认定为借款,明显不符合原被告的交往现状和客观实际。
综合考虑原被告现实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在同一天时间内累计付款在1万元以内的钱款不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共计20.68万元。在扣除上述款项以及被告支付给原告的部分还款后,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6.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原告没有出具借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银行转账凭证,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原告之间的转款系其他经济往来,且案涉金额较大,无论是从查明的事实还是社会大众的认知来看,原告对于被告的转款都不能一概认定为赠与。因此,结合客观实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在借款时,应当分清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证明明确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还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网络上认识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难以评判,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仅仅出自对方自述,盲目陷入“爱情”,贸然答应对方借款和索要财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财两空。法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谨防以“爱”之名“借钱”。
转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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