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校内受伤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小王是江阴某中学的初一学生,事发当天放学时,小王在学校不慎摔倒受伤。事发时,小王并未将受伤情况告知学校值班老师,值班老师也未注意到小王受伤。
回家之后,父母看到小女孩嘴唇磕破受伤,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
小王的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自述被他人推倒而摔伤,但没能看到具体是谁。学校调取了校内监控视频,监控也没有拍到小王摔倒的过程。
《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如果能够证明学校或者是教育机构存在相应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小王自述和学校监控调取情况,加上事发时,学校安排了值班老师巡视,但小王并未向值班老师反映情况,因此,无法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孩子家长的诉讼请求。同时,学校出于对小女孩的关心,自愿补偿了5000元作为孩子的医疗费。
零距离记者/冯珂 周田超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