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系某通讯营业厅的业务人员。2021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其在某通讯营业厅担任业务员的身份便利,在给客户办理新手机卡的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网购平台并从中牟利。经统计,潘某在案发期间共向他人提供一百余名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非法获利329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潘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潘某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329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CCTV今日说法、江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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