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岁末年尾时
举办年会聚餐等庆祝活动
成为很多公司的“保留节目”
但把酒言欢的同时
也要防止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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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
沪一公司男员工
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就在松江巡回审判点
审理了这起案件
45岁男员工年会聚餐饮酒死亡
公司被家属告上法庭
45岁的陆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今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公司年会。
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于是陆先生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到处敬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严佳维告诉记者,据公司领导讲,陆先生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
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来,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面上。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第二天打趣陆先生。
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
晚上9点年会结束时,同事们准备散场离开时,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陆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但令人遗憾的是,当晚陆先生就被确认死亡。
陆先生的家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这样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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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认为
公司作为年会组织者,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在年会上吃了几口饭后,就拿着酒杯到处敬酒,期间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劝酒的行为;而陆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酒量的大小,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陆先生家属则认为
公司没有及时注意到陆先生的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躺倒在地上后,至少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没有人管他,直到9点多年会结束才有人去叫他,并且,陆先生倒在地上的姿势,不是正常状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陆先生没有控制饮酒,而是频频向他人敬酒,导致自己醉酒,对于死亡后果,陆先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严佳维法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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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过量可能带来的风险,具有足够充分、清醒的认识,但是在本案中,陆先生从外地风尘仆仆赶回来,在身体比较疲惫的情况下,并没有秉持适量饮酒的原则,而是端起酒杯四处敬酒,导致自己饮酒过量。
上海一中院同时认为,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没有在陆先生大量饮酒时及时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在陆先生醉倒后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严佳维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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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聚餐用酒的提供者,但是在死者四处敬酒、大量饮酒,导致最终醉酒状态的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公司方对死者进行及时地规劝或警示;另一方面,公司方放任陆先生躺在或者趴在地上较长一段时间,以至最后年会快散场时,才发现死者已经达到了喊不醒的程度,因此,公司也没有尽到照顾和救助的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释明下,双方握手言和,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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