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扎、咬同学,老师发现后对其批评并要求其道歉,因态度敷衍老师责令其再次向同学道歉,得知此事后,家长不干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2022年9月,一年级的学生小蔚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学校老师发现后赶紧制止,并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班会上,老师让小蔚向其他同学道歉。然而,小蔚的态度让同学们觉得不够诚恳,对此,老师再次要求小蔚郑重道歉。
事后,小蔚的家长不干了,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小蔚、不听小蔚解释、无理要求小蔚当众反复道歉,造成小蔚心理严重伤害,致使小蔚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小蔚的家长代理小蔚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对小蔚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学校老师对小蔚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本案中,小蔚家长主张学校存在不当训斥、让小蔚当众给其他学生道歉等行为,造成了小蔚的精神损害。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蔚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老师批评并要求小蔚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故判令驳回小蔚家长的诉讼请求。(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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