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
是毒不是烟
2024年7月1日
美托咪酯和丙帕酯、异丙帕酯等
新精神活性物质
被国家列管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这是自2024年7月1日异丙帕酯被国家列管以来,开平法院审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过微信与小亮(化名)商定,以 600元价格贩卖两枚含毒品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交易当日,梁某在开平市某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四枚可疑电子烟烟弹。经称重和鉴定,烟弹烟液共重4.15克,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开平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贩卖含毒品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禁毒小知识
异丙帕酯是一种化学物质,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且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异丙帕酯和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类似,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非法贩卖、吸食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丙帕酯、异丙帕酯等
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
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不要盲目跟风
切勿出于好奇尝试“上头电子烟”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转自江门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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