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某纹身店在2022年至2023年,先后三次为小雅在其手臂及腿部进行纹身,纹身费用共计420元。
小雅纹身时未满16周岁,小雅的父亲发现女儿身体多处有纹身后,诉至清城法院请求判令纹身店经营者赔偿小雅纹身费、洗纹身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雅纹身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判断纹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被告应当依法返还纹身费用。
同时被告未准确核实原告真实年龄身份,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疏于管理和教育,原告对被告故意隐瞒是未成年人的事实,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清洗纹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文/记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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