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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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被起诉到法院后,认为自己只是证明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抗辩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6日,黄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欠陈某人工费共计203696元,已支付60000元,下剩143696元,2024年5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还愿付违约金每天200元。欠款人:黄某 马某。逾期后黄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为此诉至法院。
黄某对欠款无异议,认为是自己雇佣的陈某,自己是欠款人,向陈某出具欠条时应陈某的要求找马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字、按了手印,马某只是作一个证明,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马某抗辩自己并不是雇佣陈某的一方,也是陈某一直要求,自己才作了个证明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虽然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并且从欠条形式来看,马某的签名签在“欠款人:黄某 ”的正下方, 并且在陈某与马某的电话录音内容中陈某向马某催要该款项,马某也未拒绝,只是说过几天给,因此法院认定马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是对黄某债务的自愿加入。
法院判决:由马某、黄某连带支付陈某143696元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
在诉讼中常常出现被起诉的被告抗辩自己不是欠款人而是证明人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反驳对方请求需要提供证据加以支持,如果无法提供,法院也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该被告到底是债务人还是证明人,一般情况下不是债务人而在欠条上签字需要在签名前方表述自己为见证人、证明人、证人、中间人等字样,具体到本案而言,马某抗辩自己是证明人既未提交证据支持,从欠条上的形式来看,其签名也是签在了欠款人马某的正下方,应当认定其是以欠款人的形式在欠条上出现,并且结合录音通话内容也可以证实上述事实。马某抗辩自己不是实际雇佣人,即便该陈述属实,其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属于债务加入,陈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提醒,在为他人作见证时一定要在欠条等单据上明确表明见证人、证明人字样,否则在如果无法举证证实自己不是债务人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文字:刘 丽
转自: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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