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三起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件在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犯罪,切实保护国家利益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
周某某、祝某某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列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预谋后,指使马某、芦某等12名司机驾驶重型货车运输货物,在通过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后,将ETC通行卡从OBU设备中拔出,使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无法正常计费。
当司机到达指定服务区时,周某某、祝某某分别驾驶小型轿车各自携带逃费用OBU设备从附近收费站经ETC通道驶入高速公路。司机与二人会合后,用周某某、祝某某提供的OBU设备和伪造的小型轿车车牌驶出高速公路。利用此种方式,只需缴纳几元至十几元高速公路通行费。
通过上述“跑长买短”的方式,共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01次,逃费金额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及司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跑长买短的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司机受指使实施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从犯。对主犯周某某、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他司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对于骗逃的非法利益,均予以追缴。
案例2:
赵某某等人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列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赵某某通过周某某、祝某某采用“跑长买短”方式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后,认为可以通过该方法获得不法利益,便联系邱某某、袁某某、梁某某、刘某等物流企业重型货车车主,按照上起通报案件中被告人周某某、祝某某教授的方法,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收费额度,赵某某每次收取逃费车主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收取好处费近十二万元。赵某某及其他重型货车车主均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3:
张某某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系列案
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物流公司业务过程中,指使其公司雇佣的姚某某、孙某某等多名驾驶员,在车辆货箱尾部查验部位摆放少量蔬菜、水果进行伪装,隐瞒整车实际运输普通货物的事实,利用国家有关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政策,在查验过程中欺骗收费站检验人员,骗逃高速通行费。
随后通过车辆定位软件获知公司车辆的行驶方向、位置,通过判定运输普通货物与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相遇或者会合时间,指使本公司及挂靠车辆司机相互联系,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地点会和,倒换挂车及挂车号牌,将运输普通货物的挂车换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挂车,原运输普通货物车辆利用国家绿通车辆免费通行的政策,以零交费驶出高速,之后采取将原挂车换回或原绿通车辆少交费的方式驶出高速。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采用假冒运输鲜活绿色产品及倒换挂车的方式骗逃通行费共计194笔,造成国家损失148万余元。现主犯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其他参与逃费的司机陆续被判处刑罚。
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打击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保护全国高速路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审判原则,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基本要求,发挥刑事审判警示、引导作用,实现打击一人(主犯),惩戒一片(从犯)的法律及社会效果。有效保护高速公路交通运输领域健康发展。
转自:冰城+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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