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伤后缴,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2024-09-13 19:01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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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法案例【2024】554

先伤后缴,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0日,马某入职A公司,入职仅7天发生事故,所受伤害被认定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工伤发生后,A公司于4月底为马某办理保险增员并补缴了工伤保险。

  同年11月,A公司与马某签订《协议书》,载明“1、甲方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000元;2.上述款项支付完毕,此次工伤所有事宜全部完结,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上述费用,A公司如约支付。

  在向社保经办部门结算马某的工伤待遇时,社保经办部门以“该人员为先工伤后增员”为由,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得知此情况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0元。仲裁委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马某刚入职就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并无拖延缴纳工伤保险的主观故意,公司为马某办理社保增员的时间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社会险法》规定的期限内,且案涉《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再无任何纠纷。因此,不应再向马某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先工伤后补缴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拒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否由已经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的用人单位承担。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明显仅系就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进行的约定,并未涉及其他款项。马某在并不知晓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高达5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带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兜底条款的《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故马某主张撤销《协议书》,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A公司在马某发生工伤后缴纳工伤保险,事实清楚,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马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此,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A公司、原告马某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一次性伤补助金52000元。

  法官说法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待遇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实务中,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想要再通过补缴的方式来分散工伤赔偿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先工伤后补缴”的情形,不管用人单位是因何原因在劳动者工伤前未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保险事故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参保时,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当然不予赔偿。另外,如果“先工伤后补缴”的工伤待遇与正常参保的情况没有区别,用人单位就不会积极主动的为员工缴纳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无法保障,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第六十二条对鼓励、鞭策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包含哪些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公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仅对新产生的上述费用进行支付,从发生工伤到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这段时间产生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但是为了防止危险和意外的突然发生,在新员工入职后,应尽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否则,像本案A公司那样,一旦新员工发生工伤,即使公司没有主观恶意,仍需自行承担补缴前已经产生的赔偿费用。另外,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尽快补缴,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仍能大大帮助用人单位分散不小的工伤赔偿风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写:胡  卿

  转自:张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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