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昆明后新街一小区
的两位住户对簿公堂。
原因是楼上住户
在家里加装卫生间,
影响楼下住户生活,
楼下在切菜做饭,楼上却在……
原告诉称,他们小区是几十年的老旧小区,住户家里都没有独立卫生间,如厕需要去院子里的公共卫生间,但楼上住户却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将厨房的一半空间改造成了卫生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 黄宇珊:“因防水不到位,导致使用过程中污水渗漏至楼下。虽然漏水问题已解决,但仍严重困扰楼下住户正常使用厨房。”
因楼上卫生间漏水问题严重,一些污水经常顺着墙壁、管道漏至楼下,而楼下住房已经出租,多位租户因此陆续退租。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告对卫生间进行了修缮,但老小区的隔音问题无法解决,楼上住户使用卫生间时,经常会影响到楼下租户的正常生活。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 黄宇珊:“卫生间的正下方是楼下住户的厨房,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会造成原告每次在厨房做饭烧菜时,始终产生不舒适的感觉。”
原告认为,被告加装卫生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据此诉至法院。经法官实地走访查看,并做现场防水测试,发现楼上卫生间的使用确实会影响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最终判决楼上住户自行拆除卫生间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楼下住户直接经济损失。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 黄宇珊:“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居民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合理规划改造方案,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 黄宇珊:“此外,在《建筑设计规范》第五条第四款第四项也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官依此作出了判决。”
记者:段薇 高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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