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童在小区单元楼入户门厅随地小便致人滑倒摔伤,谁应承担责任?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某日晚19时58分,被告小乙(7岁)在原告甲某(53岁)居住的单元楼楼道口随意小便,监控视频显示, 18分钟后即当晚20:16分,甲某怀抱婴儿、脚穿拖鞋进入大厅,右脚踩到洒有尿液的地砖后前驱滑倒。经医院诊断,甲某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甲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小乙父母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甲某将小乙、小乙父母、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小乙在楼道入户门厅小便是导致原告甲某滑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小乙对自己行为存在的潜在危险缺乏认识,案发时其监护人未在身边看护,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负有监护责任,故小乙对原告的损伤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甲某在行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且穿着拖鞋,在湿滑的地面上更易摔倒,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此外,作为案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公共区域义务,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某的摔倒与地砖的防滑性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物业公司对大厅公共区域环境的安全性估计不足,未采取防滑措施、也未有警示提醒,安全保障存在疏漏,故对原告摔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原告致伤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关联程度,时间远近,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小乙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甲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当孩子的行为不当甚至已经对他人产生伤害时,应当及时制止孩子的不当行为或主动与伤者协调赔偿,不能以“小孩不懂事”为由产生侥幸心理,逃避理应承担的监护责任。
近几年因未成年人在电梯内外、楼道口等小便导致事故发生的新闻频繁出现,家长作为监护人,要教育引导孩子文明出行。现正值暑假期间,未成年人在小区内玩耍、打闹,乘坐电梯来回上下玩耍现象普遍,家长要切实负起监护职责,避免孩子不当行为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失;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楼道入户大厅负有安全隐患排查义务,应加强巡逻,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综合:牡丹区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