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仍存在某些诉讼参与人为规避责任而进行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的行为。
近日,在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各自罚款500元。

案情
隐瞒案件真相作虚假陈述
法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沈某出具给朱某借条中载明的借款2万元,系沈某向朱某借款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利率而产生的借款利息。
但原告朱某及证人岩某在法庭上隐瞒案件真相,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朱某称,该2万元系沈某向其的借款,沈某书写借条给自己后,自己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沈某。
证人岩某在法庭已告知其证人的权利、义务,签署证人如实陈述保证书的承诺后,依然作虚假证言陈述朱某与沈某之间的借款过程,想证实朱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沈某。
判决
当事人证人各罚款500元
法庭根据被告沈某提交的手机,恢复了手机中原告朱某与其的聊天记录,查明了案件事实。
在铁证面前,朱某承认与岩某串通作虚假陈述,以此隐瞒案件事实,企图践踏法律权威,以此达到非法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与证人岩某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被告沈某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
考虑到朱某及岩某当庭认错并写下悔过书,对虚假陈述的行为真诚悔过,根据朱某及岩某的情节,加之朱某与沈某达成调解,沈某亦表示谅解朱某的行为,法院决定依法对朱某及岩某各自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朱某及岩某积极交纳了罚款。
释法
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
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是最基本的诉讼义务,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践踏法律权威,更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不诚信诉讼、作虚假陈述、阻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必将受到严惩,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必将付出法律代价。法院的处罚积极引导了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发挥了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
作者:闵以荣 张祺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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