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可以不受约束吗?
绝对不行!
为泄私愤
不惜捕风捉影、造谣生非
这样的朋友圈
稍不注意就可能涉嫌违法
甚至犯罪!
近日,东营公安分局接到群众刘先生报警,称有人将刘先生的身份证照片等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和照片在朋友圈发布,还附带有侮辱性文字。引发多人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好友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分局网安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传唤微信账号持有人郭某。经查,违法行为人郭某与报警人刘先生因 经济纠纷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郭某先后三次将刘先生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并附有侮辱、诽谤性文字,对受害人的名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民警查证核实,郭某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侮辱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东营公安分局依法对郭某予以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看完上面的案例
还觉得违法行为离自己
太 遥 远?
不!其实在朋友圈
发布虚假广告
售卖假烟假酒假化妆品
或随意辱骂他人等行为
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朋友圈禁止诽谤、侮辱他人
民法典第102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合:东营公安分局、东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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