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犬只情节严重的涉刑事犯罪 专家解读向他人犬只投放有毒物质行为

2024-07-10 08:14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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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陈磊

  □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我家狗狗才3岁,之前吃了地上有毒的东西,一下子就完了。”7月4日上午,在北京市丰台区燕保康润家园小区,李月虹(化名)提起一个多月前发生在小区里的毒杀犬只事件,仍伤感不已。今年5月,包括她自己的宠物狗乐乐在内,小区共有20多只宠物狗相继被毒死,其中包括泰迪、边牧、中华田园犬等,犬只体内检出了鼠药成分。

  这并非个例,《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毒杀犬只事件在多地时有发生。今年5月,河北廊坊一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养的两只边境牧羊犬突然死亡,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原因是食入含有鼠药的剧毒物。近日,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用弓弩和毒镖射杀犬只,再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后贩卖。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如果行为人是向私人场所他人所有的犬只投毒,在犬只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是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公园等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情节严重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小区宠物狗被毒杀多发

  7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燕保康润家园小区,李月虹正围着健身广场健走,她的宠物狗乐乐在今年5月的毒杀犬只事件中死亡。

  李月虹去年秋天带着乐乐搬到该小区居住,每天带着它遛弯。事发当天,她看望母亲后回到家像往常一样带着乐乐下楼遛弯,中间让它自己在健身广场周边活动。没过多久,李月虹发现乐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抽搐不止,一会儿就没了呼吸。她正痛心时,听邻居议论说小区最近死了不少宠物狗,警方正在调查这事。

  听到这里,李月虹赶紧报了警,她也了解到更多信息:有人将疑似掺了毒药的猪蹄、肘子、肉丸、火腿肠等,放在宠物狗经常活动的地方,小区已有泰迪、边牧、中华田园犬等20多只犬遭毒杀。

  不久,对死亡犬只的检测结果出来了:犬只的胃内容物中检出氟乙酸(鼠药成分),怀疑有人故意投毒。

  目前,警方已经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在居民健身广场,一位正在健身的老人对小区犬只接连被毒杀仍心有余悸:“现在是狗吃了这些东西死了,如果是小孩子误食问题就更大了。”还有一位居民气愤地向记者表示,不知道投毒的人怎么想的,对“毛孩子”怎么下得了手?!

  有过同样遭遇的,不只是燕保康润家园小区的居民。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小区近日也有人毒杀犬只,目前已有5只宠物狗中毒死亡,还有3只正在抢救,其中包括她家的宠物狗花花。

  张女士向记者回忆说,事发当晚,她在小区社交群里看到业主们讨论有人毒杀犬只,就告诉父母缩短遛狗时间。晚上花花回家时,还一切正常,等到了第二天凌晨3点半左右,花花开始在家中四处乱撞,还碰碎了花瓶,“走路不稳,并且极度恐惧,对着空气大叫,不到半个小时就死亡了”。

  “希望投毒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张女士气愤道。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陈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以来,她家附近已有不少犬只中毒身亡。

  陈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地的台阶上有不少切碎的火腿肠,沾着粉红色的粉末,“根据形状颜色,初步判断是异烟肼(一种抗结核药,常被用于毒犬)”。

  “投毒的路段经常有小狗路过,并且该片区域没有监控,投毒者很可能是故意为之。”陈女士推断说。

  根据公开信息,毒杀犬只的事件在多地都有发生。

  去年10月,成都市温江区一小区内多只宠物犬突然死亡。仅去年10月20日至25日,事发小区附近宠物医院就收治了5条来自这个小区的中毒犬只,最终均死亡。

  今年2月25日,云南昆明马街春雨阳光小区业主反映,1月30日,小区有5只宠物狗先后死亡,均是中毒。而在去年前年,同样的事情也曾发生过好几次。

  不应偏激应对一毒了之

  即便不是在小区等公共场所,宠物狗依然面临被毒杀的风险。

  今年5月,河北廊坊一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在别墅院内养的两只边境牧羊犬疑似被人投毒致死。据其介绍,5月15日下午,他们全家人出门后,院中的两只边境牧羊犬被人隔墙投掷了有毒的食物。他当晚回家后发现两只犬均已死亡,随即报警。有关方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两只犬死亡原因是食入含有氟乙酸的剧毒物。

  该当事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搬来才一天,狗曾经被邻居大声辱骂。警方已经锁定投毒者是其邻居,警方在该邻居的衣服口袋内检测出了氟乙酸成分,这与两只死亡边牧毒化检测一致。

  对此,有网友认为,一有不满就投毒,这太可怕了,也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还有网友评价,在公共场所给犬只投毒,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幼儿误食的情况,对这种行为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也有网友直指养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反思。有网友表示:家人都特别怕犬,尤其是体型较大的犬,遇到不拴绳的犬就僵在原地不敢动,“养犬人也该想想,遛犬不拴绳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网友说,这也是一些不良养犬人扰民的后果,犬到处拉屎撒尿,养犬人不清理,甚至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必须对养犬人严加管教。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认为,因饲养宠物发生纠纷时,应当诉诸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矛盾,而不应采取“一毒了之”的违法甚至犯罪手段偏激化应对。与此同时,养犬者也要按照相应管理规定,文明饲养、严格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毒狗违法甚至触犯刑法

  有受访者说,自己所在小区之前也发生过毒杀犬只的事,最终不了了之,“这种投放毒物行为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认为,投毒致他人犬只死亡,投毒者首先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犬只是宠物犬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投毒致他人宠物犬死亡且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如果犬只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黄忠提醒说。

  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强看来,投毒杀犬在实践中不仅会产生相应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事件严重程度而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分析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已有人因毒犬被判刑。2021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沙某、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在遛宠物犬过程中放任犬只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拉尿,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杀犬只,导致11条犬只中毒死亡。

  不久,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6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贾永立介绍说,在实际案例中分多种情况,既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又要看他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结合他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对于毒杀犬只的行为,基本上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受理报案然后立案侦查。

  孙志强说,如果投毒的地点是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危及犬只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受访专家认为,向他人犬只投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危害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刚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要求投放的物质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但在造成大量犬只死亡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下,投放物质哪怕对人类不具有毒害性,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主要根据投放的次数、投放的数量、投放物质的毒害性程度、投放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来综合判定,并不是一概按照犯罪认定,情节轻微的可予以治安处罚。

  田刚进一步分析说,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意图毒杀犬类,但是被人类误食时,一般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将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认定。

  在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看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养犬行为应当本着不给别人添麻烦的理念,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比如外出遛犬必须牵好犬绳等。同时,遇到涉犬矛盾时,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采取报复性的私力解决办法,只会加深矛盾,可能导致违法甚至触犯刑法。

  □ 经纬观

  在法治轨道上解决人犬矛盾

  □ 陈磊

  多地近日发生的毒杀犬只事件挑动着公众的神经,也再次将养犬引发的矛盾展现在公众面前。这不禁让人深思:人与犬的矛盾为何显得如此突出与尖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犬只进入千家万户,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寄托情感的宠物。尤其是对城市里的老年人来说,犬只更是他们的精神慰藉和排遣孤独的家庭一员。

  我们应该认识到,投放危险物质毒杀犬只,表面上是人与犬的矛盾,归根结底则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矛盾,缓解乃至解决这一矛盾,从城市治理的角度,建构完善城市养犬规则成为一种现实需求。

  律者,定分止争;法者,迁善远罪。

  从立法角度,动物防疫法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因此,养犬人应依法养犬,确保犬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公共秩序,例如携犬出户时牵着犬绳,避免犬只伤害他人;防止遛犬途中产生的粪便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从执法角度,各个职能部门应该严格执法,加快完善犬只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善待犬只,让犬只享有应得的动物福利。社区管理方也应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对社区路面、草坪等区域进行清理,防止犬只误食有毒物质;完善社区公共区域监控等设施,有条件的在社区设置专门的遛犬区域。同时,依法对投放危险物质毒杀犬只的行为进行惩治,保护养犬人合法权益。

  唯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让法律发挥主导性、引领性作用,方能实现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责任编辑:黄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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