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的郭某某与11周岁的于某某同为某小学的学生。2022年5月,郭某某及其他同学在操场篮球架附近玩耍,于某某跑去找他们,在接近郭某某的时候,于某某跳了起来,膝盖撞到了郭某某的腹部。郭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因外伤致脾破裂进行全脾切除手术。后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判决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某存在过错,郭某某及其所就读小学无过错,故判决于某某扣除垫付款后再赔偿郭某某18万余元。于某某不服,遂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适当,判决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
虽然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本案判决对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作了正确认定,划清了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此提醒学生和家长,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校园安全,避免发生事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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