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经纪合作协议》有效,并判决田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宣判后,田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经纪合作协议》未经上诉人田某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确认《经纪合作协议》无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永城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田某签订《经纪合作协议》时为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经纪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复杂,合作期限较长,永城某传媒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具有优势地位,田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故田某所实施的签约行为应当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案涉《经纪合作协议》未经上诉人田某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网络直播行业以其低成本、高报酬的特点吸引了大量人群加入,也包括一些未成年人,他们社会阅历少,心智尚不成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与传媒公司的纠纷时,应着重审查签订合同的效力,从未成年人的年龄、生活经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及标的数额等方面,综合判断合同与其智力、年龄是否相适应,进而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法制报 作者 祁飞 宋健 朱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