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余女士的宠物狗生病了,余女士将宠物狗送去宠物医院治疗,经过数日治疗,宠物狗仍未痊愈。在另一家宠物医院工作的朋友李先生得知消息后,提出自己可以治好宠物狗。余女士出于信任,将宠物狗交给李先生治疗,然而宠物狗病情恶化不幸死亡。事后,余女士得知李先生并没有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多次找李先生讨要说法。李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好心治疗宠物狗,当时宠物狗病入膏肓,治疗方案和其他宠物医院的方案差别不大,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余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5000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且宠物狗已被火化,无法查明其死因,而李先生在给宠物狗诊疗过程中,并未建立病例档案、诊疗方案等,李先生无法证明其诊疗行为与宠物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推断李先生的侵权行为导致宠物狗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狗与余女士已共同生活九年之久,产生了情感依赖,宠物狗的死亡对余女士造成了精神痛苦和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李先生应向余女士赔偿精神抚慰金。为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向余女士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元。(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东莞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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