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广东广州发生了这么一件事:男子母亲买了一套房子,出于血缘和节税考虑,将房子登记在男子和其儿子名下。谁料,事后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与妻子离婚时,妻子答应将儿子的份额退还后又反悔。男子一纸诉状将前妻及前妻的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事件回顾
老太买房登记孙子名下,事后发现孙子非亲生
男子罗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次年儿子小罗出生。小罗3岁那年,小罗的奶奶出资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罗某和小罗的名下。
小罗11岁那年,罗某发现小罗并非自己亲生,与李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罗某与小罗共有的这套房产归罗某所有,由李某协助办理过户。
转眼10多年过去了,因为李某和小罗迟迟没有将房子过户给罗某,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小罗告上法庭。
法庭上,罗某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
第一、他的母亲买房是为了自己养老使用,当初买房时,之所以将房子登记在其和小罗名下,是担心将来开征遗产税,出于血缘和节税考虑。
第二、买房时,他和他的母亲都想当然认为小罗与其有血缘关系,实际上却没有。如果支持小罗享受的产权,有违公序良俗与不当得利的民法精神。
第三、小罗是他心中永远的痛,当初虽然发现小罗非亲生,但是想到照顾小罗多年,小罗还未成年,为了避免给小罗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伤害到小罗,所以才等到现在小罗成年了才处理,但是多次催告后,李某与小罗均拒绝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不支持罗某要回房子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罗某的母亲在罗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罗某与小罗名下,因无证据证明罗某的母亲系将房产交由罗某与小罗代为持有,目前只能认定为赠与行为。而涉案房产基于赠与行为,只能认定为罗某与小罗的共有房产而不属于罗某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罗某未经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小罗的同意,与李某离婚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该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共同共有人小罗事后又未追认,故罗某与李某离婚时对涉案房屋归属的约定对小罗没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罗某以离婚协议的约定请求李某与小罗配合将登记在小罗名下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份额全部变更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此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罗某依据和李某离婚协议,找小罗要房,为何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 赠与房产是出于祖孙的亲属关系,现在发现没有祖孙关系,罗奶奶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 这件事给予大家什么建议和提醒?
请听来自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顾红梅律师的答疑解惑:
问:罗某依据和李某离婚协议,找小罗要房,为何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答:《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按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罗某和李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罗某与小罗共有的这套房产归罗某所有,由李某协助办理过户。但是涉案房屋已依法登记在罗某与小罗名下,该物权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房产以登记公示为准,小罗已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
李某与罗某可以以未成年人小罗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但其处分行为也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小罗的权益,所以罗某以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小罗还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问:赠与房产是出于祖孙的亲属关系,现在发现没有祖孙关系,罗奶奶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罗奶奶将房产赠与亲孙符合人之常情,但当其得知孙子不是亲生这种情况确实严重侵害了罗奶奶及罗某的合法权益,伤害到她们的感情,罗奶奶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但是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提醒
本案中罗奶奶在赠与房产时,可以附加对罗奶奶以及罗某尽赡养义务为条件,如果小罗不尽赡养义务,罗奶奶就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涉及到的财富传承问题,是一个永恒经典的话题,如何能够使财富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实现定向传承,需要智慧、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去提前筹划。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