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偏偏有人不走正道
竟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收取“好处费”50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系江西婺源某公司员工,在任职土建工长助理、采购员、采购助理等岗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业务往来公司“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非国家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合陈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面对金钱诱惑
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时刻谨记公司的管理红线
和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
切莫为了一时私欲
断送美好明天
综合江西法院、婺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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