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福州养犬新规来了!

2023-07-21 13:15来源: fm1007福建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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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

  福州养犬有新规

  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登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邮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传    真:0591-83333198

  电子邮箱:fz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4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三、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

  哪些犬不能养?

  犬只如何上牌登记?

  犬只在外咬伤了人怎么办?

  犬吠扰民怎么投诉……

  针对这些焦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都予以明确

  一起来了解下↓

  征求意见稿明确

  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

  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长乐区的城市养犬行为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应当提交这些材料……

  征求意见稿明确

  福州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码、接种狂犬病疫苗,在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十日内,向住所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三年内因养犬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养犬登记。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码;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

  (五)个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饲养犬只的

  应当按照下列时限

  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

  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一)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

  (三)其他情形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养犬需要遵守这些规范

  禁止行为也明确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

  这些事项

  养犬人需要遵守

  (一)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1.5米以下的束犬绳(链)牵领;

  (二)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六)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八)放弃饲养犬只的,采取出售、赠与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处理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这些养犬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明令禁止

  (一)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犬只;

  (三)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

  (四)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六)遗弃犬只;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罚款、没收犬只……

  违反规定后果可能很严重!

  征求意见稿明确

  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

  将被处以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饲养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遗弃犬只的,责令限期领回;逾期未领回的,处一千元罚款,没收犬只。

  未送伤人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犬出户时未避让他人的,或者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或者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二百元罚款。

  犬吠影响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听从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劝阻,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时限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动物诊疗机构未为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实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涉犬疫情或者擅自转移、出售涉疫犬只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文明养犬

  你有哪些意见建议?

  END

  转自: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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