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兽出笼,喜提暑假。放假期间,未成年人因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轻则赔偿损失,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让我们看看以下这起案例,希望广大家长和未成年人引以为戒。

(事故现场)
案情简介
14周岁的小章(化名)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两人,在雨湖区宝庆路与新马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小章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交警认定:被告小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其右前方先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行驶,被告小章未让原告车辆先行,且违反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小章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小章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马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19,267.52元,马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小章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其右前方先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行驶,被告小章未让原告车辆先行,且违反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小章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被告小章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马某因超速行驶,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小章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告马某对其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自行承担5%的责任。原告马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19,267.52元,马某自行负担9,938.38元。
被告小章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章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小章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被告小章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309,329.1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可对驾驶员进行追偿,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最终由驾驶员承担。
本案中,被告小章不仅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反机动车载人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存在无证驾驶、超速超员甚至饮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面对突发情况,未成年人应变和处置能力不足,驾驶机动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家用车辆的管控,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交通法规行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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