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拒赔,储户有啥错?

2023-03-21 18:24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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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没有想过

  作为朋友的银行行长

  会挪用自己家的存款

  为了要回存款

  李先生一家将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

  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责令

  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

  然而

  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

  理由是“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他们责怪我们不定期查看一下钱,

  我觉得这个很荒谬。”

  3月16日

  李先生向记者表示

  “4年了,

  存款的三家老人里有两个都去世了,

  老人们心里着急,

  积郁成疾加上基础病,

  都走掉了。

  我们的诉求很简单,

  就是希望能尽快判,正常判,

  我们一直在等,

  但我们还有几个4年去等?”

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拒赔,储户有啥错?

  一家人243万积蓄被行长挪用

  李先生介绍

  2008年

  为帮时任银行负责人的时某宁完成任务

  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

  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

  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

  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

  135万元储蓄款

  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银行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

  2008年1月6日开户后

  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

  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

  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

  到2018年12月

  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而当家里要用钱时

  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

  报警后发现

  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

  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拒赔,储户有啥错?

  ▲经证实,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受访者供图

  2019年4月19日

  时任行长的时某宁

  突然被网上追逃

  同日被抓获

  2020年9月3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

  被告人时某宁在银行工作期间

  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

  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等人的存款

  共计人民币2430109元

  最终

  被告人时某宁因犯挪用资金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并退赔被害单位银行人民币2430109元

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拒赔,储户有啥错?

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拒赔,储户有啥错?

  银行拒赔:储户存钱后没经常查询不合理

  刑事官司判了

  但钱还是要不回来

  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

  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为此

  法院作出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不过

  银行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5月13日

  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李先生表示

  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

  该案重审经历了

  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对于一审判决

  银行认为该行与涉案储户之间

  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

  系委托时某宁处理

  且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另外银行在庭审中提到

  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

  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

  此种情况下

  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

  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

  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对于银行的说法

  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

  李先生表示

  “我看网上有人讲,

  怪我们自己不到柜台去存。

  20年前,

  银行是有上门服务的,

  那时候还不能随时查询,

  都是一本存折‘一本通’,

  老人们当时也要上班,

  没时间总去银行。”

  “他们只肯赔120万,

  但我们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

  李先生说,

  “我们的诉求很简单,

  就是希望能尽快判,正常判,

  我们一直在等,

  但我们还有几个4年去等?”

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拒赔,储户有啥错?

  律师:银行或构成违约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裘红伟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未上网公布,不清楚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但刑事判决书已经公开,从刑事判决书看,原行长时某宁被法院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因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民事案件审理可以生效刑事判决为基础作出。法院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时某宁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这就是说,原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由此可以推断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储户的钱已经变成银行的钱。

  因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是发生了行长挪用资金的情况,那也是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可以要求取款,如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至于原告储户和行长是否认识,这并不重要。因为行长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其代表储蓄银行吸收存款,行长行为是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规定的追偿顺序是很清楚的,即先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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