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的时候
亲朋好友聚在一起
难免不了喝酒
但是
喝酒伤身
酒后也容易误事
这不
有一男子
酒后挑衅警方
要求蜀黍把他铐去派出所
2月18日,大关县公安局上高桥派出所民警押解何某至大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何某对其违法行为悔恨不已。事情起源于2023年1月22日0时许,上高桥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期间接到辖区群众何某多次拨打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抓其本人。

通过接警员了解,何某夫妇大年三十到岳父家中过年,年夜饭期间何某饮酒过多和妻子发生纠纷。接警员及时联系“一村一警”工作人员前往调解,却调解无果。
于是何某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自称沙池何某,请公安机关将其抓走,不但不听接警员的劝告还对接警员进行辱骂。随后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处置,发现何某饮酒过多,在其岳父家中吵闹,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拒不配合民警的劝说,多次伸出双手在民警面前,要求民警将其铐到派出所,经民警警告无果后,民警依法将何某口头传唤到大关县公安局上高桥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经调查,何某在大年三十饮酒过多无故对其妻子进行殴打,在处理过程中辱骂、挑衅民警,已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何某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九百元。
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丨供稿:大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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