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时,若面临企业单位以各种理由代缴纳或不缴纳医保费用,应如何反应?对此,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近日作出权威解读,希望劳动者在遇“坑”时要理直气壮地说“不”,并可通过向医保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明确,企业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时不给其缴纳医保,是不合法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据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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