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因压力大跳楼身亡,家属一年后起诉公寓经营者和房东,法院判了

2026-11-08 21:38来源: 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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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一名男子入住广东省广州某公寓,2天后坠楼身亡。事发后经刑警大队勘查,排除刑事嫌疑。死者妻子曾向警方提到,其系压力大想不开轻生,“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

  然而,事发一年后,死者家属将公寓经营者和房东诉至法院,认为公寓装修设置的防护设施不合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后法院认为,公寓经营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后者提起上诉后,法院二审改判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约76万元。

  租户想不开轻生,公寓为何要承担四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即使公寓装修改造存在问题,也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在死者系轻生的前提下,是否能将行政违法转化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需要经过审慎的权衡考量。

  近期,公寓经营方表示,他们不服二审判决,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入住第二天坠亡,家属称是轻生

  2023年4月18日,34岁的邢某某与妻儿,入住了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寓501房。入住两天后,邢某某从房间窗户坠楼身亡。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邢某某一家来广州,是为了给6岁的儿子治病。他们入住的公寓由青寓公司经营,是这里的二房东。

  根据事后警方的问询笔录,邢某某的妻子表示,事发当日白天,丈夫还曾去医院给他们送饭。当晚,夫妻两人聊起老家土地问题,邢某某有些生气,因为儿子的病情和前两天女儿骨折一事,他的压力也有些大,心情烦躁。

  4月19日23时许,隔壁住户听到邢某某房内有人喧哗,持续约1小时。4月20日1时10分许,该住户被窗外的金属撞击声吵醒,同时伴随一个男人的嘶吼:“……我要出去……”在该住户拍摄的视频中,防盗网伴随一次声响发生了猛烈摇晃。

  此后,公寓管理员起床前往501房间敲门,给邢某某打了3次电话,但一直无人理会。管理员打开房门发现没有人,房内飘窗打开,窗外的防盗栏被损坏并悬挂在外墙上。

  几乎同一时间段,公寓2楼住户也听到连续几声异响,在到阳台查看后发现,有人趴在一楼地面。

  经刑警大队勘查,邢某某从居住地阳台坠落至1楼地面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根据警方笔录记载,死者妻子反映,其6岁儿子患病长期住院,家庭压力大,“20日凌晨,其与邢某某发生争吵,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妻子)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

  事发公寓经营方青寓公司的负责人邢先生透露,事发后,邢某某的亲属曾到公寓查看现场及视频监控,其中一名亲属曾提到,邢某某去世后,家中丧失了主要劳动力,妻儿生计困难,希望公寓经营方能给予一定的赔偿。

  邢先生表示,自己的公寓刚开业,邢某某的去世导致很多租客退租,损失也很大,只能支付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但他的妻子不同意”。

租客因压力大跳楼身亡,家属一年后起诉公寓经营者和房东,法院判了

  事发后家属拍摄的现场画面 图/受访者提供

  家属质疑公寓安全设施,一审法院判赔上百万

  事发一年多后,邢某某家属以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为由,将涉事公寓的实际经营方青寓公司连带原房东刘女士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万余元。

  家属认为,邢某某在住店期间意外坠亡,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入住客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在公寓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和漏洞,未能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邢某某家属提到,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建筑行业规范标准,每个栏杆的立柱处应有两个机械锚栓,他们拍摄的视频显示,案涉公寓外面栏杆与墙体连接处,每一处只有一个坑洞,说明设置不够规范,导致栏杆不够紧固,不能承受死者正常的推拉力,而且窗户处也无任何警示标志。

  庭审中,原房东刘女士和青寓公司均表示,邢某某的死亡系其自杀导致,要求他们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女士在一审时提到,邢某某家属所引用的栏杆规范,不能明确是否强制性规范,且死者破拆的是防盗网而非栏杆,用栏杆代替防盗网的规范没有依据。

  青寓公司也表示,邢某某在屋内暴力破坏不锈钢窗户防盗网后跳楼自杀,其高空坠亡并非意外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自身行为后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寓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对住客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规定:“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 0.8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 0.8m。”

  法院表示,根据青寓公司的现场照片和各方确认的情况,501房屋临空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仅23.5厘米,参照前述规范,应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措施,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501房临空窗户防盗网经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警方笔录和青寓公司的陈述,起先只有502房住户听到金属撞击声,10至20分钟后,二楼住户听到最后一声比较大的连续异响。按照常理推断,符合性能和检测要求的栏杆难以在较短时间内、仅隔壁住户听到异响的情况下由人力造成结构性破坏。

  据此,法院认为,青寓公司提供给邢某某及其家人使用的501 房临空窗户防护栏杆(防盗网)不符合安全标准,且青寓公司也未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法院还认为,邢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临空窗户的危险性应有合理认知,结合家属表示其可能喝酒的情况,邢某某系醉酒后身体行动及大脑判断能力受限而坠亡,其本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放任醉酒的后果,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2025年6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青寓公司应对邢某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114.6万余元,邢某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其中,原房东刘女士应对青寓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30%的补充责任,即34.4万元。

  “可进一步举证无责”

  “死者是轻生,法院却判决我们赔偿一百多万元,完全没法接受。”公寓负责人邢先生表示,一审判决后,他和原房东刘女士均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邢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先前他们确实对公寓进行了改装,竣工后,当地街道办也对公寓进行了检查,并核发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说明公寓符合法定出租标准,“原始窗户高度本就不足0.8米,我们加装防盗网本身也是提高了安全保障。而且加装后,高度远超过0.8米的标准”。

  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然认为,青寓公司提供的案涉501房安全性不足,事发时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表示,青寓公司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后,案涉501房的窗台距离地面仅 23.5厘米,已低于“窗台不低于0.8米”的国家标准,应当设置符合性能要求的防护设施。同时,改动后的窗户及防盗网使案涉501房的安全性显著降低,明显增加了发生高坠的风险性。

  法院还提到,在高坠事件发生前,青寓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仅一人,且处于睡眠状态,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501房的异常情况,青寓公司的管理明显缺位。

  2026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各方过错作出二审判决。邢某某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自负60%的责任。青寓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邢某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青寓公司应赔偿邢某某家属76万余元,房东刘女士对青寓公司的责任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即23万余元。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邢先生依然无法接受。他称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后续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国新闻周刊联系邢某某妻子,对方拒绝接受采访。她在接受大风新闻采访时表示,警方调查结果中载明的死因为“高坠”,不能代表邢某某系自杀。当记者询问为何在警方的材料中写着她自己曾说“邢某某想不开轻生,(其妻)对其死因表示无异议”,对方表示不便过多答复,只希望被告方能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做出相应赔偿。

  针对此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表示,如果青寓公司改造房屋不达标,该行为实际上属于违反建筑管理规范的行政违法,但行政违法并不能转化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过错、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不能仅凭存在行政违规,就推定民事过错与因果关系。”刘昌松认为,死者邢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按家属在笔录所说他是轻生,就说明其存在明确、坚定的自杀决意,主动暴力破坏防盗网后坠亡。

  在刘昌松看来,即便案涉窗洞、防盗网完全符合各项规范,邢某某依然可以进行更大程度破坏或者选择其他方式自杀。“也就是说,邢某某主动追求死亡的故意行为,已经切断了改造行为、防盗网瑕疵与死亡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链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则表示,在类似坠亡案件中,有时出现30%、40%不同责任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不同案件中防护设施缺陷程度、死者行为的破坏力、证据完整度不一样,法官据此裁量比例,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属于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

  赵良善补充道,本案中,房东若主张自己无责,可以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防护设施达标、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标题:《男子在公寓坠亡,家属称他想不开轻生,房东被判赔76万元》

  转自: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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